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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名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些政策你知道吗?

    信息发布者:hehddmdm_7gvrtkul7lv
    2019-09-29 19:09:04    来源:大明人社局   转载

    大名镇付桥村

    1、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持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缴纳当年或补缴相差年限的保险费,由村协办员将相关材料报乡镇劳保所审核,经县城乡居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关系。

    3、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4、政府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参保人员补交往年度保费的,政府不予补贴和代缴。

        5、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有什么政策?

    答:2020年前,政府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代缴100元档次标准的保险费,60周岁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

    6城乡居民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办

    答: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已享受城镇职工待遇但存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需先将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退还,县城乡居保中心为其办理待遇终止后将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已享受城乡居民待遇但存续城镇职工保险关系的,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应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7、城乡居保是否允许补缴及如何补缴?

    答:1、制度实施时2010年,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制度实施时,45周岁至60周岁的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4、对于应按年缴费而中断的,允许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但不享受财政缴费补贴

    8、城乡居民有欠费问题如何处理?

    答:若参保人员某一年度未缴费,应及时补缴欠费年度,否则影响本人转成待遇享受人员。

    9、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从城乡居保制度实施起至领取年龄,按年连续缴费或补缴齐保费的;

    (3)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无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10、城乡居保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目前90元)+(个人缴费总额+政府补贴总额+全部利息)/139。

    11、如何计算待遇支付起止时间?

    待遇支付起止时间:

    1)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从城乡居保制度实施的当月开始享受城乡居保养老待遇

    2)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后到达领取年龄的,从到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保养老待遇

    3)判刑和劳动教养期满释放后办理待遇核定手续的,从期满之月起享受城乡居保养老待遇

    4)城乡居保待遇从办理完成申请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滞后办理的,养老金应予以补发

    5)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其养老待遇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滞后办理的,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12、待遇领取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居民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3)《参保登记表》《待遇审核表》

    13、目前参保城乡居民没在本地,以后能否办理参保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必须按时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参保,如自己不能办理参保手续,可由其亲属代为办理。

    14、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发放领取?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凭身份证、户口簿到村委会填写待遇领取申报表,经乡镇劳保所审核、县城乡居保中心复核后报银行银行将养老金发到待遇领取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中

    15、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存折或社保卡丢失如何补办?

    答: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丢失或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辩认、信息错误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的大名农商行(原农村信用社)办理挂失,到县城乡居保中心统一申请补办社会保障卡,如需委托他人代办,办理时需要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1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否跨地区转移?

    答: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乡镇劳保所负责。

    17、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参保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于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参保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转为公务员、事业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的相关证明

    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公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公告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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